对于西方的“正义”概念,我们不欲做文字训诂的探讨,而直接进入对正义的定义:
毕达哥拉斯:正义基本上就是平等,就是对等。这种“对等”既有“平等互利”的意思,又有“以牙还牙”进行同等报复的意思。
巴门尼德有《论正义》一诗,认为正义是“有力的复仇者”,正义是不允许产生,也不允许毁灭的,是绝对的。
柏拉图《理想国》:“正义原则就是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天性的职务。”“正义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及《尼各马可伦理学》卷五中言:正义是社会性、政治性的品德,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正义总是关系到他人,正义分为两类,一类是分配财富和荣誉,即分配的正义,一类是在交往中提供是非的标准,即纠正的正义,正义是中道、平衡、均等和相称,正义就是把各人应得的给各人。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的坚定而恒久的意志。”
托马斯·阿奎那《神学大全》:正义“是一种习惯,依据这种习惯,一个人以一种永恒不变的意愿使每个人获得应得的东西”。“公理或正义全在于某一内在活动与另一内在活动之间按照某种平等关系能有适当的比例。”正义可分为自然的正义与实在的正义,自然的正义即根据当然的道理,当一个人拿出一定量的东西时,他可以得到同样多的东西作为交换,实在的正义即通过契约或协议产生正义,后者服从前者。当代神学家布伦纳(Brunner)《正义与社会秩序》:“一种态度、一种制度、一部法律、一种关系,只要能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那么它就是正义的。”
罗尔斯《正义论》:“在某些制度中,当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没有在个人之间做出任何任意的区分时,当规范使各种对社会生活利益的冲突要求有一恰当的平衡时,这些制度就是正义的。”

——何怀宏《伦理学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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